李某买了辆斯柯达牌“二手”轿车,用过一段时间后,开到后盐机动车市场准备卖掉。某个体汽车配件商店的王某与李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李某将轿车以1.45万元卖给王某,此车买卖之日起前的债权、纠纷、盗
王某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该车毛病挺多,通过调查发现,该车已于2003年报废,所有手续不真实。王某遂向甘井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款,赔偿修车费2255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返还王某购车款,王某将该车返还李某。
李某败诉后,也感到十分窝囊,便找到原车主孙某,要求退车,但遭到拒绝。无奈,李某又将孙某告上了金州区法庭。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李某购车后没有办理转籍过户手续,责任在李某。但因为李某不是车所有权人,对该车没有处分权,因此应返还孙某车辆,孙某将购车款1.45万元返还给李某。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就这样,这辆“二手”车又回到了老主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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