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调整事项的通知

2014-09-15 16:00:25 类型:行业最新动态 作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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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商务部《关于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商务部《关于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建工函[2012]894号)精神,决定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权限调整为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程序条件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程序和条件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单位(人)按标准条件向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商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行文报设区市商务部门。
2、材料审查。设区市商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准备核发相关证书环节;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材料。
3、核发证书。对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人),设区市商务部门向所属县(市、区)商务部门正式行文批复并打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正、副本),申请单位(人)据此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
 2、至少拥有1名旧机动车高级鉴定估价师和2名旧机动车中级鉴定估价师。
 3、有固定的鉴定评估场所和配套服务设施。
 4、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三)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书面报告。
 2、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3、固定场所的合同或证明。
 4、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5、企业章程。
 6、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管理制度文本。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市对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审批工作要高度重视,要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证书核发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标准条件;要加强规划,优化布局,根据市场需求有序发展;要注重提高运行质量,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对长期不正常经营的机构,到期不予换证并核销其证书。对新成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各市要按照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鲁商务建设字〔2011〕12号)要求,及时持有关资料到省商务厅备案并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三、其它事项
(一)《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空白)的领取。《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空白)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省商务厅根据市商务主管部门批文发放。到期或变更等事项换证凭旧证换新证。


(二)证书打印。新办、换证、变更等证内相关文字内容的打印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完成。证书编号执行以下规则:


1、原成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编号不变。
2、新办机构全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2位是省别号,山东省为38;第3-4位是市别号,济南市为01、淄博市02、枣庄市03、东营市04、烟台市05、潍坊市06、济宁市07、泰安市08、威海市09、日照市10、莱芜市11、临沂市12、德州市13、聊城市14、滨州市15、菏泽市16;第5-6位是顺序号,表示市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先后顺序,数字从01-99按顺序增加;第7位是组织形式代码,1表示为有限责任公司,2表示为股份有限公司;第8位是内、外资代码,1表示为中资企业,2为外资企业,3为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第9-12位是分支机构序号,其中第9-10位,表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顺序,数字从01-99按顺序增加;第11-12位,表示该分支机构所在市,按01-16对应省内各市,设立在外省的统一为17;第13-16位是年序号,表示市商务部门批准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时间,以年为单位。如:于2013年新批准设立1家内资“济南市xxx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其编码为:3801011100002013.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因核准证书遗失、损毁、变更等需补发换证的,原编码不变;因解散、撤销、破产等终止营业的,其核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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