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动事故车的鉴定评估的有关规定

2014-09-13 16:56:55 类型:行业最新动态 作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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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损失应当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损失应当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对于事故受损车辆部件能够修复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才予更换。应该注意的是:对于部件(低价值的小零件除外)更换与否,应由专业性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结论书,价格鉴定评估人员一般不对此作结论。对于交通事故损坏车的损失价值估定,除应遵循上述的原则外,运作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二手车评估前了解交警部门的委托事项,简明掌握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通知当事人双方到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准确勘验撞损撞毁部分,逐个列明部位、名称、规格、型号、破损程度等,原注明生产厂家的也应记录在册,对于因碰撞而对整车及其他部位运行的影响程度也应说明。
3.勘验后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勘验结果的准确性、重要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办案人员,从而提高勘验结果的准确性。
4.多方了解标的车辆及其零部件价格行情和修理工时费情况,采用的价格资料,一定要客观存在的,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
5.对于碰撞严重的标的车辆,估损时除了估定损毁价值外,还应根据车况勘验情况,考虑整车的损失价值;
6.对于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认定不可修复,只能报废的标的车辆估价时,则可按该车被损毁前的现值扣除残值来确定损失额。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规范旧机动车日常鉴定估价行为的准则和依据。正确理解和把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原则和要求,对于选择科学、合理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效率和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性。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遵循国家对旧机动车户籍管理、报废标准、税费征稽等政策规定。这是开展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前提。
2.公平性。公平、公正、公开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应遵守的一项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鉴定评估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应当公正无私,评估结果应该是公道、合理,而绝对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3.独立性。独立性原则:一是要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应该依据国家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可靠的资料数据,对被评估的旧机动车价格独立地做出评估;并且评估结论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者的意图影响,保证独立、客观、公正。二是价格评估行为对于委托当事人应具有非利害和非利益关系。价格评估机构必须是独立的经济鉴证类服务机构,评估人员必须与评估对象的车辆利益涉及者没有利益关系。决不能既从事交易服务经营,又从事交易评估,具备双重性。
4.科学性。科学性是指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就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活动。即根据评估的基准日,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遵循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5.规范性。是要求鉴定机构建立完整、完善的管理制度,严谨的鉴定作业流程。管理上要建立回避制度、审复制度、监督制度;作业流程的制定要科学、严谨。
6.现实性。要以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基准日为时间参照,按照这一时间点的车辆的实际状况来进行鉴定评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基准日是为求鉴定评估的特定车辆在某个时间点上的价格的基准时间,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结论只能是某个时间点上的价格,而不能反映鉴定评估基准日以外其他时期的价值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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